实施主体 | 乳山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科 |
---|---|---|---|
基本编码 | 370511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83004366958U437051100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57.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告知书 | ||
网办深度 | 3 | ||
本事项支持 | 1,2,3,4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北门二楼民政类综合窗口1号 咨询电话:0631-665129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1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6660308;0631-12345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北门二楼民政类综合窗口1号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劳动合同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申请低保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证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证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在网站下载空白表格,按规定填写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件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或是去当地人社部门经办服务大厅查询打印 |
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4 | 1 份 | 3 | 必要 |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时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0 |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 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审核 |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 0 |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 | 是否拟确认低保对象 |
确认 | 确认低保对象 | 0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 是否确认为低保对象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