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乳山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科 |
|---|---|---|---|
| 基本编码 | 370511007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83004366958U4370511007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39.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4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北门二楼民政类综合窗口1号 咨询电话:0631-6651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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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21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6660308;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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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北门二楼民政类综合窗口1号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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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 |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资金财政筹资机制,对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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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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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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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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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 |
| 山东省民政社会救助申请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下载后如实填写申请表 |
| 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材料 | 3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在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需提供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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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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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非必要 | 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当提交居住证。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在居住地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确认 | 确认是否是临时救助对象 | 0 | 对拟确认为临时救助对象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发放确认通知书;不予确认为临时救助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
| 审核 |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 0 |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 | 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
| 公示 | 乡镇(街道)对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或实物。 | 7 | 公示无异议,进入审核确认阶段;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 是否进入确认阶段 |
| 申请受理 | 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0 |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材料 | 是否受理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