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乳山市夏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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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370915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8300436702905370915001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07.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9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5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2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新华街286号夏村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3号 咨询电话:0631-6858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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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市民服务中心1楼121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6660308;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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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新华街286号夏村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3号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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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填写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0 | 无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
| 调查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 5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 受理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0 |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